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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全真模拟试题(1)答案

[05-11 21:23:47]   来源:http://www.99xxk.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92160

概要: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67. ABCD本题考查的是立案材料的来源。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4条和第88条的有关规定。68. ABC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就是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显然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是按其本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所以,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故本题ABC项正确。69. ABC本题考查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但这些权利多是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的,对于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没有实质的权利。所以,D选项笼统地说对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或申诉是不正确的,应当是对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或申诉。70. ABC本题考查的是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享有的律师帮助权。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有关规定。71. ABC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在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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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ABCD本题考查的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处理。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有关规定。

  65. BC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可以适用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本题A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两种措施适用的犯罪作出限制,故B项正确。取保候审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故C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故D项正确。

  66. BD本题考查的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67. ABCD本题考查的是立案材料的来源。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4条和第88条的有关规定。

  68. ABC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就是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显然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是按其本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所以,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故本题ABC项正确。

  69. ABC本题考查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但这些权利多是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的,对于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没有实质的权利。所以,D选项笼统地说对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或申诉是不正确的,应当是对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或申诉。

  70. ABC本题考查的是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享有的律师帮助权。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有关规定。

  71. ABC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委托他进行鉴定的市公安局,负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以及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都有责任保护该鉴定人的诉讼权利,而该大学不是司法机关,没有这义务。

  72. AC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过程,追求安定性,因此不强调有错必纠;同时司法程序更为复杂冗长,而行政复议讲究方便申请人。

  73. AB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3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5条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74. ABC《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75. ABD《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6. ABCD《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77. BCD《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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