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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全真模拟试题(1)答案

[05-11 21:23:47]   来源:http://www.99xxk.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92102

概要:项表述属于重大误解,D项表述属于显失公平,均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B对,依《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而《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从保护国家利益和平衡当事人利益出发,规定受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合同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只有在该行为的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时,该行为才绝对的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在《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内,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不属于《合同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则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B项表述中的婚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解对象,应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处理,即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婚姻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D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以外进行代理。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四个要件: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实施违反代理权的行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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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项选择题

  1. D权利救济的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其中私力救济中又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

  本题的选项C,应当注意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对方有请求权,但是本题中的“客人”没有请求权,因此也就无所谓抗辩权的问题。

  2. A《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判决或者调解延付。本题中,钱某在侵权时不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且其已参加工作有经济能力,所以依法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3. BA、C、D错,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A、C两项表述属于重大误解,D项表述属于显失公平,均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B对,依《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而《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从保护国家利益和平衡当事人利益出发,规定受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合同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只有在该行为的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时,该行为才绝对的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在《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内,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不属于《合同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则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B项表述中的婚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解对象,应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处理,即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婚姻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 D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以外进行代理。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四个要件: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实施违反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超越代理权,而不是滥用代理权。

  5. BA、C、D错,物上请求权,是指为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法律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可分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本题中A、C、D三项表述均属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B对,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

  6. CA错,先占只适用无主物,本题中的母狗是失散的饲养动物,不适用先占原则。

  B错,《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据此,本题中的母狗应归还给乙;小狗是母狗的孳息,甲也应一并归还给乙。

  C对D错,甲拾到小母狗饲养起来,并为其配种的行为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物并非为他人而为的行为。由于无因管理的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此意思时,不成立无因管理,当然也就不发生无因管理的效力。但在个别情形下,从保护管理人的利益出发,可适当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自己管理,可准用《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据此,乙应付给甲饲料费、劳务费和配种费。

  7. B《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 DA项不选,回赎是典权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典物以消灭典权关系的单方行为。回赎为出典人的一项权利,它只需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生效力,而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

  B项不选,回赎权的主体不一定是原出典人。它随着典物所有权的移转而转移,随着典物所有权的消灭而消灭。当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回赎权也随同转让给受让人。

  C项不选,回赎权的相对人也不以原典权为限,如果原典权人已将典权让与他人时,则应当向该受让人行使回赎权。

  D项应选,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在出典后30年内随时回赎。

  9. A《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据此,丙作为甲之继承人,可以行使甲对乙的赠与撤销权,其期间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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