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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乡西xx村村民薛xx非法传销一案的调查报告

[10-10 00:05:00]   来源:http://www.99xxk.com  公文范例   阅读:92647

概要:北省xx市林枫服饰公司生产的服饰(以下简称林枫服饰)资格,并以xx村为中心,向周围村发展人员组织销售网络。此销售网络的模式为,一个人必须至少购买一套1370元的林枫服饰,取得了推销此产品的资格,同时,取得发展下线资格。这个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只能发展两名人员加入推销行列。这两名人员再各自介绍两名人员加入,以次类推,往下发展销售网络。销售员的报酬是按发展的下线购买产品份数的多少计算,当一个下线推荐销售的产品达到6份,这个人可以得到1000元的报酬;发展到14份,这个人得到2000元的报酬;发展到36份,这个人得到报酬4000元;累计发展到51份,这个人得到报酬8000元,封顶报酬为18.5万元。至案件查处时,薛永帅已在西xx村发展xx、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12人,在其邻村发展xx等24人,共计36人加入销售林枫服饰网络,并获得报酬4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办发〔20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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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由20xx年4月1日,夏县工商局经检队接到群众举报“xx乡西xx村人薛xx销林枫服饰”,因案情紧急,立即向分管副局长同志做了汇报,在副局长的安排下,我队会同禹王工商所执法人员和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人员前往xx村村民薛xx家,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薛xxxx家西房内,存放林枫服饰的西装11件,汉武帝长寿枕、保暖内衣、裤头、袜等30件,以及销货款8220元,收据2本、存折1本,并依法予以扣留。经初步调查,薛xx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办发〔20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涉嫌构成非法传销行为。经局领导批准于20xx年4月1日,对此立案调查。

  二、调查结果当事人:薛xx,男,26岁,山西省夏县xx乡西xx村人,务农。

  经查,当事人薛xx在20xx年12月加入推荐销售湖北省xx市林枫服饰公司生产的服饰(以下简称林枫服饰)资格,并以xx村为中心,向周围村发展人员组织销售网络。此销售网络的模式为,一个人必须至少购买一套1370元的林枫服饰,取得了推销此产品的资格,同时,取得发展下线资格。这个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只能发展两名人员加入推销行列。这两名人员再各自介绍两名人员加入,以次类推,往下发展销售网络。销售员的报酬是按发展的下线购买产品份数的多少计算,当一个下线推荐销售的产品达到6份,这个人可以得到1000元的报酬;发展到14份,这个人得到2000元的报酬;发展到36份,这个人得到报酬4000元;累计发展到51份,这个人得到报酬8000元,封顶报酬为18.5万元。至案件查处时,薛永帅已在西xx村发展xx、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12人,在其邻村发展xx等24人,共计36人加入销售林枫服饰网络,并获得报酬4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办发〔20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的;(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之规定,该薛从事非法传销的经营活动,构成了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三、处罚建议鉴于上述事实,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九条“(四)没收非法所得;(五)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七)罚款;”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队建议对当事人薛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传销物品:林枫服饰西装11套、汉武帝长寿枕6个、内衣8件、裤头10件,袜6双;2、没收非法所得4000元;3、处以罚款6520元。

  妥否,请局委会研究决定。

  调查人:孙xx、李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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